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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6 期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法規觀點的教育釋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洪仁進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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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研討,巨觀(macro view)層面,常以《人權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為參照;中觀(mecro view)層面,會以《教育基本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依據;微觀(micro view)層面,則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為準繩。三者雖有國際、國家及學校的體制或範圍之別,但在法意、內容及精神上有機對應且理則相通,並以公民教育為指南。

國際-巨觀方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倡導健康權(第12條)、受教育權(第13條)、免費教育權(第14條)及享有教育科學文化發展之權(第15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倡議兒童權利之保障(第24條)、公民平等的權利與機會(第25條)、禁止歧視之平等權利(第26條)及少數族群文化、宗教、語言之特別保障(第27條);《兒童權利公約》倡立六大權利: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及隱私權與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及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國家-中觀方面,《教育基本法》規定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第1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2條)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第1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有身分權益、福利措施及保護措施等專章規約。

學校-微觀方面,《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範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第一章第1條)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第一章第3條)。

循此可知,前述六項法規皆兼具原則性、律定性及規範性的法律功能,惟就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來說,首須先辨明「學生」指涉的範圍。首先,《人權兩公約》係以世界人權為對象,《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又在前文提及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其次,《教育基本法》係以全國人民為對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條:促進兒童十二歲之人)及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最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一章第一條載明的學生係指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與國民中小學的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亦即是接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學生。

至於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究指為何?前述六法皆專注於學生的權利或權益之敘明,幾無著眼於學生的義務或責任之列明。具體來說,《人權兩公約》注重人權的基本性與普遍性,範圍最為寬廣;《兒童權利公約》主張兒 童的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生存與發展權及表達意見的權利,相對較為明確;《教育基本法》規範學生享有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顯見與學校教育直接對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切兒童及少年的身分權益、福利措施及保護措施 ,較屬政策行政的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落實《教育基本法》,同以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作為學生的四項權利,較為具體且明確。惟在此四項權利之後,列有「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第二章第10條),由此推知,儘管前述六法並未明列學生的「義務」,但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不僅是學校或教師承負的義務或責任,且也是學生應遵循的義務或責任。

基於上述六項法規的分析理路,以及學生學習與生活的教育場域,擬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為參照,並以「學校的教育圖像」、「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實踐」為範圍,分述如下:

一、學校的教育圖像:

學校作為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教育場域,至少應具有三種教育圖像:學園、家園與遊園。就「學園」來說,學校作為學習的園地,提供並引導學生展開知識、情感和行為的學習;就「家園」來說,學校作為家庭延伸的園地,陪伴並教導學生認真生活、友善待人及正當處事;就「 遊園」來說,學校作為遊戲中學習的園地,支持並協助學生快樂學習、生活與成長。由此可見,學校應能整全地呈顯「師生一同學習、生活、遊戲」的教育圖像,讓學生既能正用權利的效益,亦能善盡義務的責任,成功營造108課綱「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為中心」的健康校園。

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

正如前述的分析,學生的權利計有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四項;學生的義務則有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等,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參酌柏林(I. Berlin)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 free to) 與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 free from)的區分觀點,我們可從積極的及消極的兩個面向,對應理解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明確來說,在「十、目的」列有四點:(一)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三)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四)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秩序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此外,在「二十一、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列有四點:(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其他地方自治法規;(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危害校園安全;(四)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兩相對照,諸如:身心發展、身體自主、個人潛能、健全人格、適性發展、自尊尊人及自治自律等項目,應歸屬積極主動的學生權利。而遵守法律與校規、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等項目,則可歸屬於消極基本的學生義務。 據此可知,關於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不宜分立而論,權利歸權利,義務歸義務,造成兩者之間的衝突或牴觸,而應合和而論,在充分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能善盡遵守義務的責任;且在善盡遵守義務的責任,也能充分享有權利,兩者相輔相成,互動共好。

三、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實踐: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在理解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的善與法之際,尚能佐以合宜可行的政與行,方稱周全。所謂合宜可行的政與行,便是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實踐,其重點有四 :

(一) 以理性來思辨,權利的享有,要講道理;義務的承負,也要講道理 ,以「真」為師,以「理」為友,用心學習理性的思辨,以理導情,以情輔理,才能正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二) 以善意來相待,權利與義務不會自身表現,而須由學生身體力行, 因此學生不論在權利的行使,或者是義務的擔當,切莫以人為客體,失禮相待,皆應以人為主體,相待以禮,始能善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三) 以正向來對話,一如柏林的兩種自由觀,權利是積極主動的運用, 義務則是消極基本的遵守,衡諸實際狀況,有時難免會有不同觀點,甚或出現爭執時,皆應以理性、真誠及正當的言語或行動之對話,在合於法規的基礎上,形成彼此維護或相互守護的正向共識,方能慎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四) 以共好來行動,對照108課綱的三大理念:自發、互動、共好,理 性思辨、善意相待及正向對話雖在性質上較屬於自主與互動,但仍以共好為 鵠的。所謂共好的行動,係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須在人我之間運作與落實, 既能擁有權利的自由,亦能履行義務的責任,在我與我們之間維持平衡,實現彼此的共好與共善,便能妥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以「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為題,分從「法規觀點」與「教育釋明」 進行論述。就法規觀點來說,引敘《人權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等六種法規的相關規定,釐清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的涵義與範圍,廓明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對應性及關連性;就教育釋明來說,計有三點:

其一,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應以「學校的教育圖像」為藍本,在學校作為學園、家園與遊園的教育圖像中,營造「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為中心」的健康校園,讓學生正用權利的效益,並能善盡義務的責任。

其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六種法規理路連結,原則相通,為能切合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實際場域,乃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為準繩,敘明積極主動的學生權利與消極基本的學生義務,兩者不是彼此競逐,而是相互合作的關係。

其三,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實踐,可採四項合宜可行的途徑:以理性思辨來正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以善意相待來善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以正向對話來慎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以共好行動來妥用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綜上所述,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與實踐,應以學校的教育圖像為依據,才能展開法規觀點的教育釋明,然法規觀點的教育釋明,則應以學生的教育圖像為歸向,才能引領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並與學校的教育圖像理則符應。換句話說,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之理解與實踐,旨在培育法治的公民、民主的公民、道德的公民及責任的公民,以法治、民主、道德與責任做為學生 的權利與義務之核心,體現「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為中心」及「自發、互動、共好」的公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