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2 期

從臺北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談初任教師兼任組長的法規知能


陳清義/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小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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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向主任反應,憑什麼要求老師參加學校日?怎麼辦?」有校長這麼問我,這突顯教育現場的人員,對自身責任的法規缺乏認知。

壹、教育局應該培訓初任組長法規知能

貳、臺北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的法律層級

參、臺北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範架構

《臺北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是組長執行業務應知道的法規架構。 首先,在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將臺北市國民小學的行政業務按行政單位區分教務(教導)處、訓導(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會計室及人事室,這區分的依據是《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其次,各處室內的主管項目及內容,區分的方式採「業務」,與2000年修訂以前的版本差別是採「組別」區分,係因時代變遷快速,行政工作變動相對頻繁,為保有工作調整的彈性,改採「業務」區分,並附註:校長得視學校規模、編制等特殊情形調整校內之分工,新增業務亦得由校長裁示承辦單位。 第三,決行權責分成四級,組長大多數是擬辦的權責,主任審核,校長核定,但仍有少數業務是組長審核或核定,因此組長需要逐一的閱讀以瞭解自身權責。此外還有「會辦單位」欄,組長要看需要會辦的單位,不能逕行辦理。 最後,組長應該查詢每個業務原本規範該業務的母法,有些是上級的法令,有些是學校應訂定的學校章則,以使業務執行具有法規依據。舉例而言: (一)教務處自開學第一個上課日至最後一個上課日應開辦課後照顧班,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因此教務處組長應在開學前作好開班準備工作。 (二)輔導室每學期要舉辦學校日,係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8條: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肆、結語

參考資料

教育園丁的話圖片陳清義校長分享新知與觀念
陳清義校長分享新知與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