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於第三點規定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學之依據。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後持「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至轉入學校申請就讀。再於第四點規定學校受理轉出及受理轉入的作為,原就讀學校新增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得以校務行政系統轉移的便利性規範,另為防止學生辦理轉出後,未至新學校報到,預防學生中輟情事發生,爰增訂第四款原就讀學校於三日內,未接獲轉入學校通知時,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於第五點規定學生回國後,免附成績證明文件,僅需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留證),向其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申請;也取消港澳地區來臺學生五年級以上及四年級以下申請管道不同之規定,逕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理。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於本市之雇用證明或居住事實之文件,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轉入,但額滿學校除外。
實務上學校學生長期出國或赴大陸後,倘未辦理轉出學籍,使學校相當困擾,學生可能未經請假手續,長期失聯,經查出入境紀錄發現已經出境,且不知何時歸國,學校擔心違反強迫入學條例,對學生亦恐有相關權益之爭議產生。遂於法規第五點規定學籍應辦理轉出外,且增列:「其學籍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未辦理轉出者,依中途輟學通報處理」。
原《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然,A中輟生於110年12月1日年滿十五歲,其學籍僅能保留至110年8月31日,與《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基本教育不符。故新訂第十四點為「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止」。A生之學籍即能保留至111年7月31日該學年結束,屆時A生已滿十五歲,即符合我國義務教育之年齡範圍,但若中輟生返校申請時年滿十二歲以上,建議學校可輔導其就讀國中。
針對回國就讀學生增多,新訂第五點學生回國後,「依學齡編入相當學齡或學齡以下之年級就讀」。或依第十三點辦理「重讀生」及「轉學生申請降轉年級」之編班皆由各校召開「編班委員會」進行專業評判,使重讀生及降轉生之編班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考量學生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對於整併及重新改建學校時,學生需短時間至其他學校就學以避免建築工程吵雜干擾,與工地進出安全疑慮,新訂第十五點,明定學校整併或改建時,其學生轉學專案處理之相關規範,以保障此類學童相關權益。
額滿學校家長因子女轉學,而必須就讀改分發學校,若兄弟姐妹分別於不同國小就讀,會產生照顧上之困擾,為便利家長接送子女及方便兄弟姊妹相互關照,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轉學至改分發學校。且此次規定特別增列「免受改分發學校額滿之限制」,以更落實其立法意旨。
另為確保學生轉學業經父母雙方同意,此次修訂將原規定之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修改為「父母或監護人」,強調確保學生轉學須經父母雙方同意。
八、放寬第3類、第4類低收入戶於額滿學校遞補順序限制
本市低收入戶共分5類,第0類,全戶均無收入。第1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2,308元。第2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2,308元,小於等於8,079元。以前只開放前三類,但新訂條文第九點規定:「額滿學校如有缺額時,應依出現缺額當日前,家長已申請登記之結果為準,並依下列各款錄取原則之先後順序遞補」,第四款取消限制,所以低收入戶第3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8,079元,小於等於11,541元。及第4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1,541元,小於等於17,668元者,均可參加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