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2 期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實務分享


李建民/臺北市文化國小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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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治是現今世界各國極為重視的課題,因其事件的樣態多元且複雜,處理方式依所涉人事物不同而有所不同,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宜多了解校園霸凌防治相關專業知識,以俾有效防治、及時判斷、合法處置。

現階段校園霸凌防治推動政策,主要有學校生活問卷調查、強制通報兩大類。前者藉由每年兩次(4月、10月)的問卷調查,讓教師直接了解學生校園生活近況,提升警覺性,進而介入與防治。強制通報則規定學校若發現校園霸凌事件,需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兩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

每位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聽到孩子在校被欺負,家長一定氣急敗壞,言詞激烈,校方宜耐心聆聽、冷靜回應、並依法處理。防制校園霸凌需要親師多方密切合作,家長信任學校的專業處理,隨時有效溝同聯繫,才不致讓衝突對立升溫,心生嫌隙,錯失處理與學生輔導的良機。

學生心中對於霸凌事件嚴重性的感覺,會影響到其對霸凌事件的態度,因彼此玩樂而有肢體接觸、衝突,是故意或不小心,需要親師生三方審慎釐清,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所定義的持續性、侵害樣態、故意行為、損害結果,是釐清偶發性衝突抑或霸凌事件的重要依據。

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行政人員應參照最新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及檢核表依程序進行處理。以下就個人經驗提醒處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對疑似霸凌事件應敏銳審慎處理。

學校收到霸凌申訴案時,除了接獲申請調查書外,申請人或檢舉人若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其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經大眾傳媒、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準則14、§準則13)

二、掌握通報、會議及事件處理的時效期程。

 (一)除了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外,建議同時進行社政通報。(§準則12)

 (二)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3個工作日內召開第1次會議。(§準則19)

 (三)調查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準則25-1)

三、會議與調查程序合法完備

 (一)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需符合組成規定(§準則10-1),同一霸凌案會議成員需相同,以避免後續爭議。

 (二) 調查時,當事人如為未成年者,調查或參加會議需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陪同(§準則21-1-1),訪談記錄可請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簽名確認無誤,以免後續有認知差異。(§準則21-1-4)

 (三)依調查結果,可於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中,逐條檢核投票確認是否構成霸凌行為四大要件之具體事證,以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與否。(§準則3-1-4)

  1.侵害態樣(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2.持續發生(行為一再持續反覆發生。)

  3.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4.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四、處置明確與長期追蹤輔導

學校為教育單位,面對霸凌事件除了依法處理外,更重要的是後續的關懷輔導。

 (一)如校園霸凌事件經調查成立,學校應於接獲報告二個月內,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準則25-3)

 (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應每個月召開輔導會議(至少輔導三個月),檢討輔導成效。(§準則29、檢核表21項)

  1.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者,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準則8)

  2.對旁觀學生應澄清對於霸凌事件的看法與身心反應,並教導其辨認霸凌行為及應有作為(如立即制止或通報)。

  3.協助家長通盤釐清事情始末,並保護孩子免於再度受害或加害他人。增進親子溝通,指導孩子如何適當表達情緒並勇於尋求援助。

學校是學生共同合作學習的場域,教育人員應營造溫馨和諧的學習氛圍,讓孩子安全、快樂地學習,並杜絕少數同學以非理性的行為,持續對同儕造成傷害或恐懼,影響其身心健康與學習。霸凌行為是可以被改變的,但需要親師生共同合作努力,從小培養孩子法治觀,建立良好的品格行為,教導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尊重自己與他人身體自主權,不以惡語或暴力相向,以期能共同將校園霸凌行為消弭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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