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3 期

校事會議所衍生的對策


謝明燕/臺北市東門國小校長、臺北市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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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29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法施行細則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公布(https://law.moj.gov.tw/)。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 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如果是性平事件,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如果教師涉及霸凌學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如果教師體罰學生,則依相關規定調查。以上這些情形,有具體明確的事證,學校在處理教師有上述情形時,有可以依循的相對應策略。

學校較為困擾的情形是:教師如果違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教學不力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它通常伴隨著「教學效能不佳」,兩者同樣如此籠統不具體,學校處理起來備感困擾。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基本上是大家都知道的規定。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校事會議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 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 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 他適當方式輔導;輔導期間 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一個月,並應通知教師;輔導期間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

教師教學不力/教學效能不佳,學校如果受理成案,則必須組成「校園事件處理會議」,進行調查及輔導規定。在教育現場,學校一般不會輕易啟動校事會議,因為啟動之後耗時費事,但可能於事無補。教師效能依舊不彰,學生學習權益依舊受影響,學校依舊接到不斷的投訴。如果接下來啟動不適任教師機制,校長及行政必須承擔所有後果,要有至結案方休的覺悟,也許學校元氣大傷也許後患無窮,這是校園中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不敢輕易碰觸的禁忌。兩全其美之計,就是盡力輔導老師轉調他校,讓教學不力/教學效能不佳的教師,得以在新的學校獲得重生。經歷幾次的輪轉學校,多年後功德圓滿,老師得以退休,解決他/她所帶給學校行政、學生的困擾與傷害。這是目前所見較為不壞的處理方式。

如果更有積極的作為,建議教育局或教育部,可以成立專責的跨校教學輔導小組,聘用有經驗的教學輔導教師跨校陪伴輔導;這種專職的輔導小組,可以聘請退休老師或者借調,就好比退休的校長有時候會被聘為聘任督學,擔任許多重要的校務發展督導。一來減輕校內輔導教師的負擔,二來可以比較無人情負擔的指導不適任教師,可以隨班教學輔導,讓學生及家長能感受到學校很認真的派專人負責指導。或許不適任教師可以慢慢成長改變,也或許師生的關係也可以慢慢好轉。過往有的學校是由校長親自入班聽課輔導,同時由輔導教師入班輔導,但畢竟校長及校內教師尚有其他校務及課務,有時分身乏術,如果能夠有專責的校外輔導教師來擔任此事,會是更完美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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