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會
依教師法第六章教師組織第39條第1項: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故,學校為法定教師會三級制裡所載明之學校教師會。 再依教師法第40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第三項: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故,學校教師會與校長共商研究並協助學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亦為教師會之法定任務。
檢視這幾年來電台北市教師會的老師,最常詢問的五個問題: 1.學校行政主管會議之參與? 2.教師會減課? 3.寒暑假備課幾日? 4.教師職務編配? 5.校長遴選? 筆者分述如下:
學校行政主管會議之參與
筆者擔任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三年多來,在每一期陽明山教研中心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研習中詢問,學校理事長參與學校行政主管會議大致分成三種情況:1.學校校長並無邀請教師會理事長列席;2.學校校長「主動」邀請教師會理事長列席;3.學校校長應教師會理事長要求同意其列席。統計起來以第1、2種狀況居多。但其實筆者心中就有疑問:教師法都規定了,學校教師會能與校長共商研究並協助學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為何有的校長會邀請理事長列席行政主管會議?有的不會? 以第2種情況為例,理事長們大多認為校長找他(她)們去列席行政主管會議,是要他們背書!但筆者常常反問他們:局長找我去開會,難道不是找我去背書?如何在會議中把本來要你背書,變成聽取你的專業意見,這就是問題關鍵所在。 大家常說,行政是學校的火車頭。其實身為火車頭是必須提早規劃學校相關事務的。而教師會理事長身為學校意見領袖,也是學校老師們相關事務執行者的代言人。校長若能正視此問題,在學校重要事務決策前,廣納雅言,筆者相信在校務推動能更加順利。畢竟在民主意識高漲的臺北市,不管家長或老師,都常常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以及看法。
教師會減課
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九點:「……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另依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補充規定第十條:「學校本於發展之需要,得於教師兼學年主任、領域召集人、學生社團與童軍活動指導、合作社經理、學校行政人員及協助校務運作之學校教師會或其他配合學校發展等人員,視實際情況彈性運用節數,經校內行政程序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而國民中學部分,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第三條中亦有載明:「各校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表,其中校本減課第3項:校教師會因協助校務行政運作,其總減節數……」。 綜上,筆者認為,整個教師會減課的概念在於為了讓教師能展現其群體意見,必須藉由法定教師會的組織來發聲,其概念無非在教師專業(教師會為代表)與學校發展(校長為代表)中,藉由對話來取得平衡與共識,但這都需要擔任教師會幹部的老師額外付出勞務的。
教師寒暑假備課幾日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而第二項載明: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其概念在於同等級協商,但僅限於中央或地方教師會與教育部或教育局(處),學校並無權責。但學校行政單位往往自行要求學校教師必須符合第3項規定:前二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以臺北市為例,既然第二項協商未果,何來第三項的執行?這會帶來邏輯上的謬誤!
教師職務編配
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九點: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略以,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再依第十點:校長得聘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老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但前述人員產生有因難時,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筆者認為,如前教師會減課篇幅中所言:其概念在於教師專業(教師會為代表)與學校發展(校長為代表)中取得平衡與共識。
校長遴選事宜
每到校長遴選年,學校的老師總會顯露出些許焦慮,因為他們深知,若新校長能與學校文化較為契合,在學校校長的轉換過程中,磨合期就能縮短許多。 而臺北市的中小學校長遴選,率全國之先,以訂定自治條例的方式,充分展現出臺北市民主多元的價值。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三條載明:
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 教師代表三人。 四 校長代表三人。 五 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其中浮動代表的設立,就是讓學校的「教育合夥人」,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藉由遴委會平台來表達。此外,由組成委員的類別與人數看得出,亦是印象中專業人士與民意的討論與拉拔。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校是因學生的需求而產生,校長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綜理校務,而教師會亦是教師法裡所明定的唯一教師組織。在臺北市的民主多元價值中,校長應更敞開心胸,接受以及接納不同意見的挑戰,畢竟依筆者的觀察,校長的「公共關係」能力需求比重已經日趨上升。以前的時代也許只是「選修」,但現在已是校長的「必修」課題,建議臺北市的校長們要正視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