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人民常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往往忽略自己應盡的義務,事實上,權利與義務乃相伴而生。所謂『權利』乃指個人或是團體依法享有的利益或自由,而義務則是指個人或團體必須履行的責任或行為,此概念,在法律層面中,常有明確的規範,但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則常被濫用,多數人只願意享受利益,但對義務視而不見,導致社會秩序受到破壞。
把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延伸到校園生活中,1990年代以前,學生基於義務教育進入學校後,必須順從學校的各種管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因此一直認為二者間屬於一種『特別權力』關係,但自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382號解釋,認為若有「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之處分,例如像是退學,學生則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其後於2011年大法官做出第684號解釋、2019年做出第784號解釋後,更為明確說明,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究此解釋文可知學生的權利,除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外,尚包括有學習、受教、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而在1999年所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中,學生權利似乎僅限「學習權」與「受教權」,直至2006年的修法,才明確有「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此外,在其他的法律中,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校衛生法、特殊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中,亦有相關學生權利保障的規範。
最近幾年,國、高中教育現場,對於涉及學生權利的相關委員會,都需要有學生代表的參與,包括校務會議、服裝儀容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交通安全委員會與午餐委員會等,究其美意是讓學生參與校務運作,學習民主的議事精神,但其各會議所制定的規範,學生自然有遵守的義務,這些規範就是在校園生活中所泛稱的『校規』,遵守校規就是學生的義務。而綜觀各校的校規,基本上皆有其母法的依據,或為中央的教育部或為地方教育局處所制定,各校再據以制定校內的辦法,如各校自訂的定期評量試場規則、學生請假規定、服裝儀容規定、公共服務學習辦法、手機使用管理辦法、學生獎懲辦法…等,都規範有權利與相對應、互補、依賴或是平衡的義務存在。
校園生活類似小型的社會,學校教育除傳授知識、技能與情意外,生活教育更是重要的一環,學校的規章除保障學生的權益外,更需要學生有遵守的義務。這幾年來,社會對人權的重視,同時受到少子化的影響,相關對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受到關注,故過去校園的管教方式已有很大的改變,如禁止無故搜查學生書包、上學遲到不得列入出缺席記錄、基於性別平權服裝儀容不得區分性別…等。記得2023年12月底發生的新北某校學生暴力事件,當時造成社會一片嘩然,許多人質疑學生身上怎有彈簧刀?在當時的法令,學校無正當理由是無法對學生進行搜身,就算要搜身也必須家長同意,種種法令限縮學校的權力,雖然保障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利,卻也犧牲了另一位學生的生命權。經此事件,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增訂教師管教學生的阻卻違法事由,並修改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站在學校教育工作者的立場,未成年的孩子對義務的遵守,需要老師們的指導,若一昧的賦予學生權利,未給予正確「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孩子們走出校園後,恐將造成社會的亂象,亦非國家發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