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組織是學生學習民主精神與法治社會的關鍵場域,是校園民主的參與,是培養學生關心公眾事務,是深化紮根法治教育與培育優質公民的應有作為。學生自治組織在校園中能夠健全的發展與運作,是落實CRC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一般性原則:禁止歧視、兒少最佳利益、生存與發展權、兒少被傾聽的權利(表意權)的最佳體現。
在這個階段,學生自治組織的成員一方面是學生,一方面也是即將成為參與現代社會公共生活,與他人共同生存、發展所需具備公民素養及核心能力的重要時刻。學校師長對學生自治組織的教育輔導是教育工作中重要的一環,不是上對下、不是威權專制但也不是毫無原則地討好附和,應是彼此對話、彼此尊重,相互學習,努力共好的夥伴關係。因此,在高中校園中對學生自治組織的重視與輔導,須實踐法治教育,遵守法令規定依法行政,也要重視民主參與與程序正義。
學生自治活動的實施,可以達到下列主要目的:
1.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的精神、提高思辨素質與學習自我管理。
2.養成學生實踐力行的能力、以自身所學結合自治活動實際應用。
3.培養公民知能、尊重自己尊重別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學習領導及被領導的能力。
4.重視學生最佳利益、傾聽學生心聲、促成學校達成以學習者為核心的行政決定。